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蘇新竹 律師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零伍拾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F0~T40
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及第三審│39957│││裁判費│81753││├─────────────┼─────────────┼──────────┤│原審郵票費用│340││├─────────────┼─────────────┼──────────┤│第三審律師費│90000││├─────────────┼─────────────┼──────────┤│共計│21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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