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一六號
聲請人艾比富熱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黃柄縉法官陳正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凌成企業股份有限公世華銀行仁愛分行│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叁萬零貳佰壹拾伍│JA六六四四六六││││司莊耀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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