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74號原告 宋明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瑪麗 離婚事件,因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住址,致本院無法對伊為送達。爰依法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地址,並請持本院前所核發之函文,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又原告起訴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法裁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毅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