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52號聲請人 蔡銘 原上列聲請人因栢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於筆錄內簽名。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惟因聲請狀末漏未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函已於109年4月9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茲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