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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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沅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琡陵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曾惠雅┌──────────────────────────────────────────────┐│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方圓聯合室內裝修有│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108年11月30│386,181元│IA0000000││││限公司 張淑卿 │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