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634號聲請人官有文上列聲請人因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尚在公開招售兩台主要機具,且公司電腦毀損無法確認應付帳款,又公司經理人因涉犯背信等案件,由檢察機關偵辦中,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67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10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