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6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3日上午11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林賢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元新台幣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賢輝
法 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