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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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空軍
機校郵局第二六號存證信函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94年度全字第6185號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經本院95年度
裁全聲字第46號裁定准予撤銷,並按相對人地址寄發空軍機
校郵局第26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自收文起,如因假扣押
執行事件受有損害,應於20日內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住所
遷移不明致催告函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將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寄送相
對人戶籍地,經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而原件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上開存證函、信封、
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胡樂寧
附記:請於3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新聞紙一天,並將登
報證明送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