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雄小字第4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13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