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智簡字第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
被 告 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崗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