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智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智簡字第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
被   告 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崗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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