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34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一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就本件系爭款
項之提領方式(有摺或無摺取款)為說明及舉證,並提出兩造訂
立消費寄託契約當時所適用之綜合約定書條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