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3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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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390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7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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