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877號債權人 王清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英美 (即被繼承人 王明祥 之繼承人)等五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被繼承人王明祥之除戶戶籍謄本(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經本院民國99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