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9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8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4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3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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