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2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7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思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4045、44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程思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經濟拮据即竊取他人之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且被告前因竊盜犯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225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猶再犯本案,顯見上開寬典,實難收警惕之效,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難認有何悔悟之意,本不得輕縱;惟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且經被告食用及餵食寵物完畢,已不復存在,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犯罪事實竊取物品名稱及數量、價值主文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1不詳廠牌之啤酒1罐、味丹多喝水MORE氣泡水2瓶、不詳廠牌之優酪乳2瓶,共計36元程思恩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2不詳廠牌之生鮮調理1件、味丹多喝水MORE蜂蜜氣泡水2瓶、不詳廠牌之酒類1瓶,共計56元程思恩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3經典麻辣涼麵1個、愛之味真珠薏仁露1罐、SUNTORY-196℃強冽雙重檸檬1罐、SUNTORY-196℃強冽雙重葡萄柚1罐,共計238元程思恩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4統一LP33無加糖機能優酪乳2罐、經典麻辣涼麵1個、SUNTORY-196℃強冽雙重葡萄柚1罐、SUNTORY-16℃強冽雙重檸檬1罐、味丹多喝水MORE檸檬風味氣泡水1瓶、味丹多喝水MORE氣泡水1瓶,共計375元程思恩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5SUNTORY-196℃強冽雙重檸檬2罐、愛之味真珠薏仁露1罐,共計179元程思恩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6SUNTORY-196℃強冽雙重葡萄柚2罐、統一PH9.0鹼性離子水1瓶、味丹多喝水MORE檸檬風味氣泡水1瓶、味丹多喝水MORE氣泡水1瓶,共計195元(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誤載為185元)程思恩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7健康紀元貓食--泌尿道健康照顧配方2包,共計698元程思恩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上商品價值合計1777元(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1767元)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4045號
112年度偵字第44258號被告程思恩女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6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程思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全聯福利中心臺中國安門市,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藏放在背包內,未結帳即離開該門市。經該店經理 林秀美 發覺失竊,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林秀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程思恩於112年6月21日及7月7日警詢時之供述(於偵查中經通知未到庭)。
(二)告訴代理人林秀美於警詢之證述
(三)全聯福利中心臺中國安門市監視器畫面照片。
(四)112年5月6日、5月7日及5月9日被告竊得之商品標價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7次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7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檢察官洪瑞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智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編號時間商品價值1112年5月1日17時22分許啤酒1罐(商品不詳)、味丹多喝水MORE氣泡水2瓶、優酪乳2瓶(商品不詳)至少36元2112年5月2日17時00分許生鮮調理1件(商品不詳)、味丹多喝水MORE蜂蜜氣泡水2瓶、酒類1瓶(商品不詳)至少56元3112年5月6日16時59分許經典麻辣涼麵1個、愛之味真珠薏仁露1罐、SUNTORY-196℃強冽雙重檸檬1罐、SUNTORY-196℃強冽雙重葡萄柚1罐238元4112年5月7日17時11分許統一LP33無加糖機能優酪乳2罐、經典麻辣涼麵1個、SUNTORY-196℃強冽雙重葡萄柚1罐、SUNTORY-196℃強冽雙重檸檬1罐、味丹多喝水MORE檸檬風味氣泡水1瓶、味丹多喝水MORE氣泡水1瓶375元5112年5月9日16時53分許SUNTORY-196℃強冽雙重檸檬2罐、愛之味真珠薏仁露1罐179元6112年5月9日21時39分許SUNTORY-196℃強冽雙重葡萄柚2罐、統一PH9.0鹼性離子水1瓶、味丹多喝水MORE檸檬風味氣泡水1瓶、味丹多喝水MORE氣泡水1瓶185元7112年6月13日15時53分許健康紀元貓食-泌尿道健康照顧配方2包698元合計1767元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