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告 吳振揚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

被告 黃葉公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花蓮縣○○鄉○○段000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又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1,861元(計算式:570元/m²×1709.18m²×5/6=811,8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9,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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