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 告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被 告 綠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正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10年6月3日上午9點40分於高雄簡
易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變更,有再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陳報被告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
登記資料(足以辨識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及現任法定代理人
),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記事可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