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
原 告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奇
訴訟代理人 成主 賜
被 告 國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阿東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99年12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5,183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5,183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8月間向原告購買不銹
鋼材料,金額計新台幣115183元,此有出貨單影本為證。惟
原告在98年8月4日送貨到被告指定處所,被告並簽發與貨款
同額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惟屆期提示竟遭退票,此有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未果,爰依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之所示等情,並提出貨單、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所欠貨款及利息,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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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金額│
││├───┤││(新台幣)│
│││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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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淞電│98年08│EN7876│彰化商業銀│115183元│
││子科技│月04日│533│行吉成分行││
││有限公├───┤│││
││司│98年08││││
││謝阿東│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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