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且證據資料並未提出,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陳連發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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