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庚○○
己○○乙○○丙○○丁○○戊○○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辛○○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陳連發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