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呂恆都
複 代理   林立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加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0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
,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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