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許惠麗 被告 洪正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4,000元(參照其標的物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洪正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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