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正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一年度緩字第一九六號、一○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正青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DISNEY、SANRIO系列等商品共八箱(詳如臺北地檢署一○○年度綠保管字第一二四五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九十八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再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第九十八條,並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因沒收核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屬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衡諸被告素無前科,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參以上開商標權人亦表示不欲提起告訴,爰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100年11月30日以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駁回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經送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鑑定人即萬國法律事務所 鍾文岳 律師,及美商 迪士尼 企業公司委任之鑑定人即博仲法律事務所 陳絲倩 律師鑑定後,確認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偵卷第39頁至第44頁)、博仲法律事務所100年9月27日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47頁至第48頁)在卷可參,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查扣物品售價表(下稱查扣表,見偵卷第22頁至第23頁)、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書(見偵卷第28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偵卷第29頁至第38頁反面、第53頁至第94頁)附卷足佐,堪認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確係因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另觀諸查扣表所列如附表一編號1、6、7及39所示商品數量,雖與鑑定報告所列數量有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之備註欄所載之差異,惟經本院調取扣案證物清點後,與查扣表所示數量相符,是鑑定報告之記載,應屬誤載,附此敘明。
(三)又觀諸查扣表就如附表一編號16、40所示之貼紙,雖載有「贈品無販售」等字,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塑膠袋亦載有「包裝用無販售」等語。然仿冒物品無論係單獨販賣,或搭配作為其他物品之贈品或作為包裝袋而販賣,因均非屬未收受對價而無償移轉所有權予他人,自均屬意圖販賣,是上述物品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四)是以,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4、6、7所示商品,均未經鑑定,是無證據證明上述扣案物確屬仿冒商品;又如附表二編號
3所示商品,經本院清點扣案證物後,未發現有與鑑定照片相符之物;而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非屬仿品,有博仲法律事務所100年9月27日之鑑定報告書可稽(見偵卷第49頁);再者,觀諸查扣表就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坐墊,已載明係「裝飾用無販售」,是該商品亦與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有間,非屬同法第九十八條(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所稱應予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附表一:
┌─┬───┬────────────────────────┬─────┬──────────────┐│編│查扣清│名稱│數量│備註││號│單編號││││├─┼───┼────────────────────────┼─────┼──────────────┤│1│1│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髮夾│八個│查扣表及實際清點數量均為八個││││││,惟鑑定報告列十個│├─┼───┼────────────────────────┼─────┼──────────────┤│2│3│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戒子│七個││├─┼───┼────────────────────────┼─────┼──────────────┤│3│4│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襪子│十三雙││├─┼───┼────────────────────────┼─────┼──────────────┤│4│5│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雨衣│十五件││├─┼───┼────────────────────────┼─────┼──────────────┤│5│6│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項鍊│三條││├─┼───┼────────────────────────┼─────┼──────────────┤│6│7│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上衣含│三十二件│查扣表及實際清點數量均為三十││││(泳衣)││二件,惟鑑定報告列三十九件│├─┼───┼────────────────────────┼─────┼──────────────┤│7│9│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褲子│七件│查扣表及實際清點數量均為七件││││││,惟鑑定報告列八件│├─┼───┼────────────────────────┼─────┼──────────────┤│8│10│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雨傘│四支││├─┼───┼────────────────────────┼─────┼──────────────┤│9│11│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手提包│二十一個│││││(含背包)│││├─┼───┼────────────────────────┼─────┼──────────────┤│10│12│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行李箱│一個││├─┼───┼────────────────────────┼─────┼──────────────┤│11│14│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登機箱│一個││├─┼───┼────────────────────────┼─────┼──────────────┤│12│15│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帽子│五頂││├─┼───┼────────────────────────┼─────┼──────────────┤│13│17│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圍裙│二件││├─┼───┼────────────────────────┼─────┼──────────────┤│14│18│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袖套│二雙││├─┼───┼────────────────────────┼─────┼──────────────┤│15│19│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內褲│三十二件││├─┼───┼────────────────────────┼─────┼──────────────┤│16│20│仿冒「SANRIO」系列「HELLOKITTY」商標圖樣貼紙│五十一張│查扣表已註明「贈品無販售」│├─┼───┼────────────────────────┼─────┼──────────────┤│17│21│仿冒「SANRIO」系列「MYMELODY」商標圖樣上衣│十七件││├─┼───┼────────────────────────┼─────┼──────────────┤│18│22│仿冒「SANRIO」系列「Shinkansen」商標圖樣上衣│三件││├─┼───┼────────────────────────┼─────┼──────────────┤│19│23│仿冒「SANRIO」系列「Cinnamoroll」商標圖樣上衣│二件││├─┼───┼────────────────────────┼─────┼──────────────┤│20│24│仿冒「SANRIO」系列「Cinnamoroll」商標圖樣圍裙│一件││├─┼───┼────────────────────────┼─────┼──────────────┤│21│25│仿冒「SANRIO」系列「Cinnamoroll」商標圖樣袖套│一雙││├─┼───┼────────────────────────┼─────┼──────────────┤│22│26│仿冒DISNEY系列「汽車總動員」、「米奇」、「米妮」│四十五件│││││、「迪士尼公主」商標圖樣雨衣│││├─┼───┼────────────────────────┼─────┼──────────────┤│23│27│仿冒DISNEY系列「米奇、米妮、唐老鴨」商標圖樣巧拼│九件│││││圖│││├─┼───┼────────────────────────┼─────┼──────────────┤│24│28│仿冒DISNEY系列「米奇」、「白雪公主」商標圖樣身高│七件│││││尺│││├─┼───┼────────────────────────┼─────┼──────────────┤│25│29│仿冒DISNEY系列「汽車總動員」、「米奇」、「小熊維│五支│││││尼」、「星際寶貝」商標圖樣雨傘│││├─┼───┼────────────────────────┼─────┼──────────────┤│26│30│仿冒DISNEY系列「米奇」商標圖樣鉛筆盒│二個││├─┼───┼────────────────────────┼─────┼──────────────┤│27│31│仿冒DISNEY系列「汽車總動員」、「米奇」、「迪士尼│十件│查扣表所列十一件,僅其中十件││││公主」商標圖樣衣服(含泳衣褲、雨衣)││經鑑定,而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雨衣則未經鑑定。│├─┼───┼────────────────────────┼─────┼──────────────┤│28│32│仿冒DISNEY系列「小 熊維尼 」、「米奇」、「Disney」│八雙│││││商標圖樣襪子│││├─┼───┼────────────────────────┼─────┼──────────────┤│29│33│仿冒DISNEY系列「迪士尼公主」商標圖樣小提包│十九個││├─┼───┼────────────────────────┼─────┼──────────────┤│30│34│仿冒DISNEY系列「米奇」商標圖樣塑膠袋│十六個│查扣表已註明「包裝用無販售」│├─┼───┼────────────────────────┼─────┼──────────────┤│31│35│仿冒DISNEY系列「米妮」商標圖樣髮夾│一個││├─┼───┼────────────────────────┼─────┼──────────────┤│32│37│仿冒DISNEY系列「迪士尼公主」商標圖樣背包│三個│查扣表所列七個,其中四個乃附││││││表二編號5所列非仿冒品│├─┼───┼────────────────────────┼─────┼──────────────┤│33│38│仿冒DISNEY系列「星際寶貝」、「MissBunney」、「│七個│││││小熊維尼」、「米奇」商標圖樣提袋│││├─┼───┼────────────────────────┼─────┼──────────────┤│34│39│仿冒DISNEY系列「MissBunney」、「小熊維尼」、「│五件│⒈查扣表及鑑定報告雖均列六件││││迪士尼公主」等商標圖樣登機箱││,惟實際清點數量僅有五件。││││││⒉又鑑定報告雖載有「星際寶貝││││││」商標圖案登記箱係仿冒品等││││││語,惟扣案物並無該商品之物││││││品,而僅有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汽車總動員」圖樣之登││││││記箱一件。│├─┼───┼────────────────────────┼─────┼──────────────┤│35│40│仿冒DISNEY系列「米奇」、「星際寶貝」、「MissBun│五個│││││ney」商標圖樣行李箱│││├─┼───┼────────────────────────┼─────┼──────────────┤│36│41│仿冒DISNEY系列「小美人魚」商標圖樣泳褲│一件││├─┼───┼────────────────────────┼─────┼──────────────┤│37│42│仿冒DISNEY系列「ChipandDale」、「米奇」、「小│七件│││││熊維尼」、「米妮」商標圖樣圍裙│││├─┼───┼────────────────────────┼─────┼──────────────┤│38│43│仿冒DISNEY系列「米奇」、「奇奇蒂蒂」商標圖樣袖套│四雙││├─┼───┼────────────────────────┼─────┼──────────────┤│39│44│仿冒DISNEY系列「迪士尼公主」、「汽車總動員」、│五十八件│查扣表及實際清點數量均為五十││││「米妮」商標圖樣內褲││八件,惟鑑定報告列六十八件│├─┼───┼────────────────────────┼─────┼──────────────┤│40│45│仿冒DISNEY系列「米奇」、「小熊維尼」、「汽車總│一百零九張│查扣表已註明「贈品無販售」││││動員」商標圖樣貼紙│││└─┴───┴────────────────────────┴─────┴──────────────┘附表二:
┌─┬───┬────────────────────────┬─────┬──────────────┐│編│查扣清│名稱│數量│備註││號│單編號││││├─┼───┼────────────────────────┼─────┼──────────────┤│1│2│HELLOKITTY商標圖樣髮箍│二個│未鑑定│├─┼───┼────────────────────────┼─────┼──────────────┤│2│8│HELLOKITTY商標圖樣外套│七件│未鑑定│├─┼───┼────────────────────────┼─────┼──────────────┤│3│13│HELLOKITTY商標圖樣提包│一個│實際清點後無鑑定照片所示之物│├─┼───┼────────────────────────┼─────┼──────────────┤│4│16│HELLOKITTY商標圖樣裙子│一件│未鑑定│├─┼───┼────────────────────────┼─────┼──────────────┤│5│37│DISNEY系列「迪士尼公主」、「汽車總動員」商標圖樣│四個│經鑑定後認非屬仿冒品││││背包│││├─┼───┼────────────────────────┼─────┼──────────────┤│6│39│DISNEY系列「汽車總動員」商標圖樣登機箱│一件│鑑定報告雖載有「星際寶貝」商││││││標圖案登記箱仿冒品,惟扣案物││││││並無該圖樣之物品,僅有左列圖││││││樣之登機箱,但未經鑑定。│├─┼───┼────────────────────────┼─────┼──────────────┤│7│31│「玩具總動員」圖樣之雨衣│一件│未經鑑定│├─┼───┼────────────────────────┼─────┼──────────────┤│8│36│仿冒DISNEY系列「米奇」商標圖樣坐墊│一個│查扣表已註明「裝飾用無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