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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