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丁○
丙○○己○○乙○○戊○○上列原告與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