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惟原審判決事實文第一行所載「可預見」應予更正為「預見」,又理由文三、第四行所載「自無屬無從」,應予更正為「自屬無從」,再「據上論斷」文下應增列刑法第五十六條)。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