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3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八四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潤康
  訴訟代理人  黃存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八四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
二日上午十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明宗
  法院書記官 黃進忠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忠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黃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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