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丙○○
        丁○○
        己○○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第四七七之一一地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即門牌號彰化縣○○鎮○○里○○路○○○號,雜木造部分面積參伍平方公尺,磚石
造部分面積參伍點柒平方公尺,夾層部分面積壹拾玖點貳平方公尺)准予變價分割,
變賣所得價金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取得六分之一。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負擔六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第四七七之一一地號土地上之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即門牌號彰化縣○○鎮○○里○○路○○○號,雜木造部分
面積參伍平方公尺,磚石造部分面積參伍點柒平方公尺,夾層部分面積壹拾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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