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
  複代理人  廖桂欣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台中簡易庭第三
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日
                   書記官
註:(一)、傳訊下列證人:
 1曾永火 住台中市○○○○街○○○號九樓
高源 興住台中市○○路○○○號二十樓
3張天賜住台中市○○路○○○號之七
(二)、請將被告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再開辯論聲請狀繕本送達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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