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沙簡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八一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
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參拾壹萬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伍拾元,
折合新台幣肆仟陸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