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沙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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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沙訴字第一О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火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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