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四四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
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