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賴東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瑞隆 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970元外,尚應補繳6,4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