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政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政邑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應更正為「
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仍無駕駛執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第9行應補充「郭政邑於肇事後在現場,並
當場承認為肇事者」;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三)部
分應更正「現場照片15張」、並新增「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
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
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
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
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
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
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核屬刑法分則加重性質(最高法
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郭政邑
並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2頁)
,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明確(見偵查卷第5頁、8頁),
竟仍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因之肇事致告訴人受傷,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
過失致人受傷罪,並應依上開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
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尚有未洽,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並審理之。
(二)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
覺前,主動向據報前來現場處理車禍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首
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被告107年1月11日調查筆錄1件在卷
可參(見偵查卷第7-9頁),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
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其刑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告訴人因本案受有傷勢,確已影響其健康及生活,
而被告與告訴人雖達成和解,有本院107年度竹調字第223
號調解筆錄附卷可參(見偵卷第48頁),並屢次承諾將賠
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惟迄今仍未彌補告訴人損失,有本院
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頁),難認其確有賠償
之誠意,復考量被告無駕駛執照駕駛自小客車上路,本應
注意變換車道時,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當時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禮讓右後方直行車即貿然向右偏
駛,致發生本件車禍事故之過失程度,以及斟酌被告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告訴人亦表示對被告之刑度無意見,
兼衡被告之素行、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弘明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493號
被告郭政邑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政邑於民國107年1月11日下午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縣○○鄉○○村○○道路往新庄
仔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金鋒電子公司前,欲向右偏駛停靠
於外側車道路面邊緣時,適有 洪劭瑜 騎乘車號000-000號重
機車自同向後方行駛而至。郭政邑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轉
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未禮讓右後方直行車即貿然向右偏駛,而與洪劭瑜發
生擦撞,致洪劭瑜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膝部撕裂傷(未伴有
異物)、左側前臂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洪劭瑜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郭政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與供述。
(二)告訴人洪劭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一、一、現場照片14張、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仁
慈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30日
檢察官蘇恒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羽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