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7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陽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
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