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50號
原   告  王郁華
       王怡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楊于瑾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崇德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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