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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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家安全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國家安全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台南縣東山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足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莉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