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於被告甲○○位於南投縣○○鎮○○路一一六之七三號五樓之住所,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製作送達通知書分別黏貼於被告之上開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住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將該判決正本於同日依法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已合法送達於被告,被告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各一紙可稽,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