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3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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