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03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律師被告乙○○被告子○○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 律師被告庚○○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217、7939、8093號),被告等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己○○共同搬運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子○○、庚○○共同搬運贓物,子○○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9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6年9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己○○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賭博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而於96年11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子○○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乃於95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均仍不知警惕,己○○明知寅○○(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為經營汽車解體工廠,販售拆解汽車零件以牟取利益。猶受託尋找適合作為汽車解體工廠之場所,並透過子○○輾轉知悉戊○○所有、址設嘉義縣○○鄉○○村○○段359之1號養雞場欲出租,隨於97年7月15日持寅○○所交付、已由不知情之壬○○(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簽名之空白租賃契約書,與子○○共同前往與不知情之戊○○(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簽定租賃契約,以上開養雞場作為藏放、拆解贓車之場所。乙○○復明知寅○○於不詳時間藏置於嘉義縣○○鄉○○村○○段359之1號址內如附表一編號1至5之自用小客車,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收受贓物之接續犯意,以拆解1輛汽車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受僱於寅○○,並於97年8月初某日起,於上址利用置放上址內工具進行汽車拆解。乙○○以扳手拆開4個車門,繼而拆除將車內椅座、內部裝潢,再以吊桿將引擎吊起,復以電鋸將車殼切割6塊之方式,先行拆解寅○○交付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自用小客車(寅○○於97年8月6日上午8時許,在臺中市○○○街○巷○○號前竊取魏 杏堯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BMW廠牌318型銀色自用小客車,此部分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在案)。寅○○繼而與己○○約定以每台2萬元之代價僱請己○○將拆解後之汽車零件載運販賣。己○○因拆解之汽車零件繁多,乃與子○○、庚○○共同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聯絡,委由子○○介紹並以每次500元之代價,僱請庚○○協助搬運。97年8月3日5時許,由己○○以電話通知子○○,再由子○○通知庚○○至其住處等候己○○,俟己○○抵達子○○住處時,3人共同前往上址養雞場內,將經拆解之汽車車體、零件搬運至不詳車牌號碼自用小貨車上,再由己○○、庚○○共同駕車載運至臺北縣五股工業區附近之不詳處所銷贓;97年8月10日某時許,己○○、庚○○另經寅○○指示前往址設臺中縣潭子鄉某處之「東宜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庚○○之名義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作為搬運汽車車體、零件之運輸工具;復於97年8月17日某時許,己○○分別聯絡子○○、庚○○,前往上址養雞場內,將已拆解之汽車車體及零件,搬運至上揭租用之自用小貨車上,再由己○○、庚○○將該零件載往臺北市某處銷贓。嗣於97年9月2日,適因乙○○服役中之弟丙○○(由本院另行審理)放假離營,乙○○乃邀丙○○一同至上址養雞場幫忙,共同拆解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自用小客車。警方則獲報前往現場,當場查獲乙○○、丙○○正在拆解汽車,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復於上揭養雞場出入口處查獲持有上開載運汽車零件之小貨車鑰匙,並等待子○○、己○○前往搬運汽車零件之庚○○,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己○○、乙○○、子○○、庚○○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分據被告己○○、乙○○、子○○、庚○○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無誤,並經證人即被害人丁○○、癸○○、 鄧榮豪戴肇海魏杏堯 於警詢之陳述,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警詢之供述、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24張、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丁○○身分證、行照影本、甲○○身分證及汽車強制險保險證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車契約暨本票影本1份、3969-SB、8877-UR、9660-FX、4352-JJ、6P-5778自用小客車車籍查詢-基本畫面詳細資料、失車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4352-JJ小客車租賃契約、尋獲魏杏堯失竊9660-FX自用小客車車內物品照片,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等在卷可查,是被告己○○、乙○○、子○○、庚○○等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己○○、乙○○、子○○、庚○○等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己○○、子○○、庚○○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搬運贓物罪。被告乙○○與同案被告丙○○間,就收受贓物犯行;被告己○○、子○○、庚○○就前揭搬運贓物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受僱於同案被告寅○○所經營之汽車解體場,並從事汽車拆解工作,其收受同案被告寅○○藏置於前揭解體廠內如附表一編號1至5之自用小客車,並先後予以拆解,係基於同一收受贓物犯意下之接續行為;被告己○○、子○○、庚○○固分別於97年8月3日、同年月17日及97年9月2日,先後前往上址載運汽車零件。然被告己○○既承搬運之貨物早已裝箱,亦不知搬運者為何種車型、何部位汽車零件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0頁),顯然被告己○○、子○○、庚○○係被動配合汽車拆解進度,接獲通知,乃陸續搬運拆解後之汽車零件,均可認係基於同一搬運贓物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均各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己○○、乙○○、子○○,分別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科行及執行紀錄,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己○○、乙○○素行非佳,被告乙○○、己○○、子○○、庚○○均明知同案被告寅○○經營汽車拆解場,該址待拆解之汽車,係來路不明之贓車,數量非微且價值非薄,猶分別依收受贓物或搬運贓物之故意參與本案犯行,其等所為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甚大,並參酌被告己○○積極涉入本案犯行之情狀、被告乙○○持續拆解數部汽車零件,造成被害人重大損害、被告子○○僅居於中介地位、被告庚○○協助搬運贓物惟獲利不多等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分擔程度,及被告乙○○、庚○○自始坦承犯行尚知悔改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美芳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編│被害人│車牌號碼│失竊時間(│失竊地點│備註││號│││民國)│││├─┼───┼────┼─────┼─────┼────────┤│1│丁○○│6P-5778│97年8月25│新竹市民享│車牌遺失,引擎號│││││日8時40分│一街16號│碼WBAET55000NG90│││││許││15號,尚未拆解│├─┼───┼────┼─────┼─────┼────────┤│2│癸○○│8877-UR│97年7月13│臺中市大墩│車牌遺失,引擎號│││││日23時30分│十一街333│碼WBAHN81080DT19│││││許│號前│749號,尚未拆解│├─┼───┼────┼─────┼─────┼────────┤│3│全球通│4352-JJ│97年8月14│臺中市忠誠│車牌遺失,車身號│││小客車││日7時30分│街137號前│碼WBAHL21030DF60│││租賃股││許││186號,已解體│││份有限│││││││公司(│││││││租用人│││││││: 宏仁 │││││││醫院)│││││├─┼───┼────┼─────┼─────┼────────┤│4│辛○○│3969-SB│97年6月4日│臺中市華富│業經拆解,僅遺留│││││8時30分許│街30號│引擎一具,引擎號│││││││碼WDB0000000A060│││││││540號,已解體│├─┼───┼────┼─────┼─────┼────────┤│5│丑○○│9660-FX│97年8月6日│臺中市自強│業經拆解,僅遺留│││(使用││9時30分許│南街5巷30│自用小客車保險卡│││人:魏│││號│張、羽毛球拍乙組│││杏堯)│││││└─┴───┴────┴─────┴─────┴────────┘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空氣壓縮機│1臺│2│起動吊桿│1臺│├──┼─────┼──┼──┼────┼───┤│3│千斤頂│1臺│4│氣動起子│2組│├──┼─────┼──┼──┼────┼───┤│5│電鋸│1支│6│砂輪機│1臺│├──┼─────┼──┼──┼────┼───┤│7│鐵制馬椅│8臺│8│拆卸工具│1批│├──┼─────┼──┼──┼────┼───┤│9│榔頭│3支│10│T型扳手│6支│├──┼─────┼──┼──┼────┼───┤│11│尖嘴鉗│1支│12│斜口鉗│2支│├──┼─────┼──┼──┼────┼───┤│13│扳手│1批│14│平口起子│20支│├──┼─────┼──┼──┼────┼───┤│15│萬能鉗│2支│16│鉗子│2支│├──┼─────┼──┼──┼────┼───┤│17│梅花扳手│10支│18│十字起子│15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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