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朴簡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李海水
被 告 吳進龍
吳宗生
吳 楊金鳳
吳聰興
吳正雄
吳宗受
吳宗傳
陳 吳美玉
吳美麗
右列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所宣示判決,有發生
誤寫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原判決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第二行「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0點
0一九公頃之地上建物拆除」,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0點00一
九公頃之地上建物拆除」。
本件原判決的原本及正本理由要領欄第四段第(一)第二行「又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
分,面積0點0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