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朴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朴簡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李海水
  被   告  吳進龍
         吳宗生
        吳 楊金鳳
         吳聰興
         吳正雄
         吳宗受
         吳宗傳
        陳 吳美玉
         吳美麗
右列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所宣示判決,有發生
誤寫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原判決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第二行「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0點
0一九公頃之地上建物拆除」,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0點00一
九公頃之地上建物拆除」。
本件原判決的原本及正本理由要領欄第四段第(一)第二行「又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
分,面積0點0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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