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朴簡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九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
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
無效,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以書狀略稱與原告間之票據債務尚有糾葛云
云,而原告之主張,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紙附卷為證,是被告空
言否認,委無可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