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9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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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九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四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簽單壹拾伍張、
新台幣壹萬零叁佰叁拾元均沒收。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簽單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
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郭豫珍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
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林麗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請註明罰金已經提高十倍為一萬元)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經提高十倍為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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