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四五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玖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數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黃玉委 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邀同被告及訴外人張成
旭、 張黃玉玟 、 李明珠 為連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