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O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六三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連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鑰匙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
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郭豫珍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林麗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