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郭季青
楊清源
相 對 人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營
相 對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許惠珠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零貳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六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