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郭季青
         楊清源
  相 對 人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營
  相 對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許惠珠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零貳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六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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