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0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二О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鼎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貳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 伊執 有訴外人 王三昌 簽發,被告鼎能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能公
司)背書,訴外人長宏鋁業有限公司背書交付,付款人台北縣泰山鄉農會信用部
貴和分部,發票日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票號TD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
參拾貳萬壹仟貳佰元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被告則以未在系爭支票背書,印章係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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