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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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九六號
聲明人即受刑人甲○○右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八十八年執字第三六七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二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因於戒治期間之成績經評定合格,經本院以八十八年毒聲字第三五七七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惟被告前曾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年感裁字第一四0號裁定感訓處分,被告以其前開毒品條例案件既經裁定停止戒治為由,聲請其所受前述感訓處分亦得免除執行,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其執行感訓處分聲明異議。惟查檢肅流氓條例所受之感訓處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受之強制戒治處分,二者目的不同,係依據不同之法律所定之不同處分,尚難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受之戒治處分業經停止戒治即謂其因檢肅流氓條例所受之感訓處分可予免除執行,是被告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述執行其感訓處分之執行指揮為不當,並聲明異議,顯為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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