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七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三三0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五日凌晨零時四十五分許,在高雄縣○○鄉○○村○○路○○號興隆宮前廣場之公共場所,以骰子三顆、杯子一只、押注碟子一只及押注紙板一張為賭具,以俗稱「三六」方式賭博財物,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賭具及賭資新台幣一萬三千六百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普通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死亡之事實,有高雄縣燕巢鄉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八月二日燕鄉戶字第一六八九號函附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以被告於上開時地,以骰子、杯子、押注碟子及押注紙板為睹具,以俗稱「三六」方式睹博財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而判處被告罰金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法即有未合。檢察官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並揆諸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曾淑娟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