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洪媛庭 再審被告 廖偉平 法定代理人 廖若寧
廖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5年6月21日104年度上字第1109號判決、本院104年7月17日10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90號判決、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上述兩判決係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有前揭判決及再審原告108年6月13民事陳報狀存卷得稽,依首揭規定,應專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本件予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呂耘萱